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權利變換定義係指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完成後,按其更新前之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之建物、土地及權利金。另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查估後評定之。
近年來政府極力推動都市更新,期望藉由都市更新恢復都市榮景,進而復甦都市再生機能。而都市更新中『權利變換』係採用不動產估價師評估之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做為權利分配依據,而開發商擔任實施者角色,其分配價值則依其提供開發建築費用多寡做為分配依據,因此,估價師所評估之更新前權利價值關係著權利人間的利益分配,更新後的價值關係著實施者與權利人間的分配,如何達到公平分配以利都市更新之推動將是不動產估價最重要之任務。
本案歷經多次審議後,已於民國99年1月11日由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實施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99年1月11日零時起生效(發文字號: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府都新字第09831609500號)。